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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聲槍響,一人殞命,雲南羅平警察開槍之後又引爭議。
  警方組織調查,官方通報信息,結論:槍支走火致人死亡。
  當地民警:他是(中)一槍是個貫通傷,有一個出口,有一個進口,不存在民警醉酒喝酒的問題。
  解說:警察佩槍,現場開槍,但槍聲過後,卻有一系列的監督程序需要跟進。
  《新聞1+1》今日關註:雲南羅平,槍聲過後!
  評論員 白岩松:
  您好觀眾朋友,歡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聞1+1》。
  就在端午小長假的前一天,5月30日的時候,網上突然曝出消息說,雲南曲靖的羅平縣,有警察醉酒之後故意開槍,並且有一人死亡。但是很快的這條消息就被更正為,應該是警察前去勸架,然後開槍走火。我們現在可以看這張圖片,這張圖片是5月31日的時候,當地的公安部門在事發的現場,在尋找彈殼。
  其實隨著我們現在的局勢變得越來越複雜,老百姓有時候這種人身安全的確受到暴恐包括暴力行為的威脅。因此,警察巡邏佩槍,包括允許在一定情況下開槍,也成為保護我們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是相關的規則如何細化,如何不出現“該開槍的時候不開,不該開槍的時候隨意開槍”等等情況,只有進一步細化了,所有的安全感才能進一步地建立。
  接下來,我們就透過雲南羅平這件事情來進行進一步觀察。
  解說:
  事件發生在5月30日的下午2點左右,地點是雲南曲靖羅平縣的白龍潭村,當時4位民警正在村內執行公務,突然傳來的4聲槍響,打破了這個村莊的寧靜。最後一槍,村民陳學理倒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這是近期又一起引發輿論強烈關註的警察開槍事件。記者到事發現場調查,死者的弟弟陳學廣說。5月30日,中午一點多,他聽到自家屋外出現異常響聲,出來一看,只見鄰居李老六抱著一塊大石頭,砸壞了自己圍欄的一角,他非常氣憤,就和李老六理論起來。誰知渾身散髮著酒氣的李老六轉身回家拿了刀。
  陳學廣 死者的弟弟:李老六回家拿著一把刀來,要砍我。我要報案,然後我就打了110。
  解說:
  根據曲靖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的通報,當天的13:15分,羅平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陳學廣報警,羅雄派出所派出4名民警,按照指令出警處置。
  陳學廣:我只看見他們彆著槍,我說你們是民警同志,他們說是。我說我把刀交給你們。他們說你先回家。
  解說:
  陳學廣告訴記者,之後民警到一旁的李老六家做詢問筆錄,在這個過程中,他聽到隔壁傳來爭執聲。雲南省曲靖市公安局的官方通報也顯示,在做筆錄的過程中,在場的其他人借酒滋事,並對現場的民警進行圍攻、辱罵和毆打。
  目擊村民:那個小伙(民警)就把槍掏出來,砰砰砰就打出來(鳴槍示警)。
  解說:
  目擊村民說,當時有兩個民警要把肇事者陳學理往一輛麵包車上拉,但陳學理不從,正在這時,他被其中一名穿綠色上衣的民警開槍打傷。在公安部門的官方通報中,對於此處細節的描述是,當時陳學理拒不上車,並與民警楊某某發生撕扯,導致民警鳴槍示警後仍握在手中的槍支走火,並擊中陳學理。
  記者:給出來的初步調查結果說是槍支走火,這個你們是如何認定的?
  當地民警:我們是根據公安機關的內部調查組,根據這幾天事情發生以後,在現場的走訪,包括法醫的屍檢等等情況,做出的一個綜合的初步結論。
  記者:一個說法是,受害者是中了兩槍,這個你們調查的情況是什麼樣?
  當地民警:據我向法醫初步瞭解,它是一槍,它是一個貫通傷,有一個出口,有一個進口。
  記者:我們這邊還有一個就是網絡上還說,民警有一個醉酒的現象存在,這邊瞭解的情況是什麼樣的?
  當地民警:這個不存在民警醉酒喝酒的問題。
  白岩松:剛纔也說了,是一個綜合的初步的結果。
  回到這件事情上來,最開始因為大家不瞭解情況,變成警察醉酒,而且故意開槍,那性質非常嚴重。現在是接到報警,並且前去勸架,然後出現了走火的情況,那麼這個將面臨什麼樣的一種調查過程呢?馬上連線一位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的院長曲新久教授。
  曲教授,您好。
  曲新久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您好。
  白岩松:按照我們現在的法律規定,如果警察出現了在執法的過程當中,其實對方並沒有已經變成直接暴力或者威脅生命的行為的時候,但出現了這種拿槍走火,導致人死亡,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理?
  曲新久:一般來講說走火是過失造成的,但是這個事件還需要繼續看細節。因為走火也可能是有一些細節可能會影響到性質判斷,比如說極特殊情況下,有可能是故意的,如果真的是故意的話,那就涉及到刑事責任問題。
  白岩松:如果要是不是故意呢?
  曲新久:不是故意,就看他有沒有過失。如果有過失,一般來講也會涉及到刑事責任問題,只不過故意殺人和過失致人死亡區別特別大,因為一般過失的話,還要考慮他的過失程度,如果過失程度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屬於嚴重過失的話,會出現刑事責任問題。
  白岩松:曲教授,接下來人們還在關心的是,這樣一個事情,因為現在正處在,過去開槍比較少,大家聽到這樣的事情也比較少。現在由於治安形勢面臨嚴峻的挑戰,其實更多的人希望我們警察去佩槍,關鍵時刻能保護我們,比如說山東招遠如果警察早到能開槍,可能這條命就保下來了,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也可能出現了很多警察該開槍的時候可能沒開,他瞭解不細,對相關的規則,不開槍的時候可能開了,另外有一個事後的監督。
  我們看這張照片,公安部門在查證,並且找彈殼,我想問,是否有另外客觀一點,檢察系統遇到這種過失開槍的時候,一定會去介入,給大家一個調查的結果?
  曲新久:現在講的是兩個工作同時做的,作為公安機關來講,他負責向公眾,也包括向上級公安機關來報告這個開槍是有合法根據的,執行的過程當中也是合理合情的。同時在事後,特別是主要有過死傷案件當中,檢察機關也要同時介入,檢察機關的介入進行獨立的調查,並且做出判斷。同時檢察機關根據公安機關關於開槍的最終報告,根據自己掌握情況來確定,這裡面是否有瀆職問題,用槍不當,如果有行政責任,建議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理,如果有刑事責任,檢察機關獨立進行調查。
  白岩松:因為這裡的確涉及到這樣一個問題,從大家的公信力和信任的角度來說,公安部門自己做出來的調查,可能即便是一點問題都沒有,大家也是將信將疑,但是如果相對獨立的一點檢察系統做出來的調查報告,大家可能這種信任度就會更高。
  接下來我們就要繼續去關註,當開槍已經成為社會治安以及公眾的安全其實都需求的一件事情的時候,但它畢竟剛剛開始。我們前一陣說,要把權力關在籠子里,那現在如何把開槍的權力,管控到更準確的細則當中。來,我們繼續觀察。
  解說:
  今天瀏覽曲靖市羅平市政府的官方微博,可以看到其在“民警槍支走火致人死亡”事件,生次日已發表相關公告,就事態進展加以說明。其中尤其指出,上級公安、檢察機關已介入調查。
  時間回到半個月前,同樣是在雲南,昭通市鎮雄縣也發生了一起警察開槍事件。5月15日,鎮雄縣村民方某因訴求未得到滿足,與當地民警發生衝突,並駕車駛向人群,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民警多次鳴槍示警後,方某仍不予理會,繼續駕車前行,最終民警朝駕駛室開槍,導致方某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14年5月20日新聞:
  經鎮雄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鎮雄縣公安機關在處置方某駕駛農用車撞向圍觀群眾這一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中,民警開槍時機恰當、處置合法。
  解說:
  警察開槍一旦造成人員傷亡,輿論自然會引發疑問,這樣的情況下,最終由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給出一個認定結果。而面對警察開槍,之後到底該由誰來監督。
  陳剛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副院長:
  這個事件發生以後,是要由檢察機關,也就是公安機關的監督機關來對這個事件進行一個裁定,認為這到底是一個合法的還是不合法的。
  解說:
  我們查閱相關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12條: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
  面對具有爭議的民警開槍事件,人民檢察院是否有必要提早介入,而在開槍之後,又該有什麼樣的程序保障?
  白岩松:
  我們先來看一下相關的規定當中,如果出現了警察在執行公務的時候,比如說開槍擊斃了犯罪分子,或者誤傷了其他人員的時候,相關的這種程序的規定該是什麼樣呢?我們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12條當中規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也就是說不管是犯罪分子,或者是無辜人員,都應該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的機關報告。要立即告訴自己的部門開槍,犯罪分子打死了,或者有無辜人員出現了傷亡。接下來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的機關接到報告之後,應該及時進行勘驗和調查,並且要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這就涉及到了,自己去做相關調查,但是給相關的獨立做調查的人民檢察院,也要立即通報,這都是硬性規定。
  針對這方面的情況,接下來我們要繼續連線的是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教授。
  曲教授,您好。
  曲新久:
  您好。
  白岩松:
  其實在這件事情當中,我聽到好多人在議論,我們也在關註這樣的問題,我們可以持槍巡邏了,遇到很多行為的時候可以開槍,但是什麼樣的這種情況下,可以擊斃對方,什麼樣的情況下其實打傷就行了,這個界限怎麼去劃?
  曲新久:
  很多人會期待說,法律能不能規定得非常詳細具體,就像一個非常明確的說明書手冊那樣,其實各個國家都是很難做到的。法律只是一個大原則,比如我們國家關於警察使用器械和武器的規定當中,就有15種情況下可以使用槍支。其實真正使用槍支具體情況非常複雜,有恐怖犯罪,有嚴重的暴力刑事犯罪,還有普通的精神病人實施的犯罪,有的時候警察知道他是精神病人,有的時候不知道他是精神病人,還有一些民間糾紛當中出現一些比較極端一點的行為,所以各種情況要求不太一樣,所以更多的既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和基本原則,同時警察還要根據日常的這種信念,來快速地做出一個判斷,所以這是要求專業性都是很高的。
  白岩松:中間還是應該有一個相對粗的線條,比如說如果離襲擊的目標比較遠,只拿著一個刀,我如果要是擊中他的腿,讓他受傷倒地的話,他就不再具有傷害性,這個時候擊斃可能就有點過了呢,如果按照普通老百姓理解的話。
  曲新久:如果是恐怖分子,因為儘管是有一定的距離,他的擊斃還是合理。如果不是恐怖分子,比如說夫妻打架。
  白岩松:民事糾紛。
  曲新久:或者兄弟打架,當然風險也很高,這種情況下,更多的首先要進行警告,z口頭的警告,然後才是開槍警告,最後向他非要害的地方射擊。但是客觀地講,因為手槍一般20米左右距離還可以,再距離遠,或者哪怕在20左右,還有一個判斷和水平問題,所以說其實在執行過程當中,還是有相當高的技術上的要求的。
  白岩松:我剛纔看了相關的規定,也給觀眾朋友們念了,應該及時地向上級部門報告,然後馬上進行勘驗,同時要報檢察院,您覺得檢察院馬上要啟動什麼,它出台的獨立報告應該包括什麼樣的內容?
  曲新久:
  檢察院就做兩個工作,一個是在公安機關獨立進行調查的時候,他在一側、一旁同時進行觀察和監督,並且做自己獨立的調查。更重要的檢察機關要看公安機關的開槍報告,然後再根據他所調查瞭解的所有情況,比如說目擊者、案件的性質和起因等等所有情況,再來做出一個專業判斷,開槍是否合理,或者是否有問題。一般來講檢察機關沒有很強的義務,要對開槍的合法性進行備案,他關註的是這個開槍是否不合法,或者不合理,或者過於濫用。
  白岩松:
  其實是完成一種監督的職能?
  曲新久:
  對,是這樣,所以他更關註報告本身,如果報告本身合理的話,公安機關應該做的向公眾交待。檢察機關如果認為報告不合理,他還要進一步展開自己更為獨立的事後調查,如果發現期間有人瀆職、濫用權力的話,可能要做相應的法律追究。
  白岩松:
  曲教授,稍等,我們也來看一下,因為畢竟現在允許警察開始佩槍巡邏,然後遇到一些情況下的時候可以開槍,因為情況也在發生變化。那麼在這樣的一個轉折性的時刻出一些問題,可能也躲不開。但是如何讓它的代價變得更小,尤其是把這種開槍權力管控在細則之中。我們看清華大學法學院的副院長餘凌雲有這樣一段話,“我國警察開槍條件的規定還不夠細化,目前警察開槍合法性的主要依據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其中規定的一些情形太過原則化,實際操作中不可把握。警察使用槍支,可以說是其所有權限中最為極端和嚴厲的強制手段,是一種致命性的強制力。因此,用槍不可不慎重,規則不可不細化。”那麼在呼籲細化,曲教授,剛纔您也談到了,如果過細的話,全世界各地都很難執行,但是現在據你觀察,我們的警察如果要在開槍的時候,這個口是不是又有點寬,因為一寬,導致出現這種情況,什麼情況,該開的時候,有的人判斷不敢開,不該開槍的時候,有的人判斷又敢開,出現比較大的這種空間,您的看法規則是不是需要細化?
  曲新久:
  一方面法律在一些細化上還是需要更進一步地具體化,比如說1996年定這個條例的時候,沒有想到恐怖問題現在更為嚴重一些,那麼相當於恐怖的問題,恐怖犯罪問題應該及時運行。另外1996年條例沒有特別考慮普通的糾紛。但是總體來講條例當中還是明確規定不許開槍情況,所以遇到不許開槍的情況下,你是不能夠使用槍支的。
  但是更多的還是在於警察佩槍,有些地方全面佩槍可能是有問題,必須進行全面訓練,必須在警察當中心理狀態好,開槍的技術要好,要有非常密集的專業訓練,這個專業訓練不是告訴他一個簡單的道理,要給他一系列的案例訓練。比如發生這個案件,事後來證明這是能夠開槍的。
  白岩松:迅速做出判斷,有時候條文是死條條,但是能夠瞭解很多案例,他的直覺往往不會太錯的。
  曲新久:因為有些案件來說,會發生事後來看不應該開槍的,但是在行為當時,警察有非常合理的確信他是有權利進行開槍。這些來講其實是各方面的一個平衡,所以這種平衡來講不是一個抽象的法律規定了,警察就能夠很好地保護我們,或者警察控制佩槍不濫用。
  白岩松:接下來同樣要繼續去關註,當現在開始這樣一種開槍佩槍行為的時候,可能正處在一個過渡期,我們希望它變得很短,因為接連出現的一些案例,也在提醒我們,要把這個工作縮短,不要付出更大的代價,尤其不要付出更多生命的代價。
  解說:
  如今隨著民眾安全的越發重要,基層持槍警察正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大家身邊,而與此同時,在全國很多城市,輿論也越來越關註,警察手裡的槍,到底該如何準確地、恰當地保護民眾安全。
  就在剛剛過去的一周,除了雲南羅平縣之外,還有河南鄭州市、貴州三穗縣,也先後發生了兩起事件。
  孩子家長:老師說,小班孩子就沒出去,說一切都恢復正常,但是我不知道中班的孩子是不是都接走了。
  解說:
  5月29日,在鄭州市鄭東新區海文幼兒園,院方特意請來了當地派出所民警,為師生和家長宣傳安全防範常識,但就在裝備展示的過程中,民警手裡的槍卻發生走火,造成四名家長和一名孩子受傷。
  本臺記者 王濤:
  因為現在整個鄭州街頭民警在巡邏的過程中,都是荷槍實彈的,因此民警在進入這個幼兒園,他的槍裡面是有子彈的。在進行展示槍支的過程中,民警在進行驗槍的時候,將槍口對地,另一隻手在拔槍栓的過程當中,發生了走火事件,這個子彈是擊中了水泥地面,當時水泥地面濺起的水泥屑擊中了周圍五個人。
  解說:
  所幸這場意外只讓孩子和家長受到了皮外輕傷,沒有生命危險。但這起在孩子面前響起的槍聲,卻對民警們的安全用槍發出了提醒。就在事發當天,鄭東派出所在其官方微博上發佈信息表示,在向受傷者及社會道歉的同時,也對主管副所長、交警巡防大隊長和教導員停止執行職務,當事兩名民警予以禁閉處理。同時,這篇簡短的通報最後還表示,下一步將根據調查情況,做進一步處理。
  就在鄭州幼兒園事件發生後的第二天,5月30日晚上,貴州省三穗縣也發生了一起警察開槍事件。根據三穗縣公安局官方公佈的信息,當晚警方接到報警,稱有人在當地夜市攤持刀亂砍,接警後,民警迅速帶領三名特警趕到現場,發現該男子正持刀進入住戶家。期間民警責令其放下菜刀,但該男子不停勸阻,並揮刀砍向警務人員。就在警方兩次鳴槍示警無效後,將其擊斃。對於此次事件,官方通報的信息中提到,“這起事件,當地的檢察機關正在進一步的調查之中”。
  白岩松:面對現在新的挑戰,接下來繼續連線曲新久教授。曲教授,您好。
  曲新久:您好。
  白岩松:在這樣一個由於安全挑戰,我們必須要佩槍,必須有些情況下要開槍,但是同樣出於安全的考慮,如您覺得有幾個層面,第一個是學習法律的相關知識,另外學習射擊的技術,另外提高了心理能力,這幾方面您的看法如何,要強化什麼?在這個過渡期或者叫開始的階段?
  曲新久:應該來講還是應該有一些技術性的規範更明確,關於槍械使用的技術性規範,其實已經有許多專業的融入在日常訓練當中,這方面警察還要加強訓練。
  白岩松:是不是這段時間應該要縮短大家適應尤其警察適應的過程?
  曲新久:是這樣,目前特警的訓練,面對的都是一些非常特殊調用的事件,一般都是恐怖事件,所以目前來講很少會發生問題。可是一般和普通老百姓接觸的一線普通民警,這個時候他的訓練更應該加強。
  白岩松:
  非常感謝曲教授給我們帶來的解析。
  其實毫無疑問,面對接連出現類似事情的時候,我們內心會感到有些遺憾。出於安全的考慮,可能警察要佩槍,但是出於更大的安全考慮,也要管控好,這樣大家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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