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李禹潼)發生車禍後需賠償對方24萬元,但保險公司拒絕全額理賠。車主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後一審勝訴。昨日,北京市二中院終審,撤回一審判決,僅支持保險公司賠償14萬元的“直接損失”保險金。
  2011年8月,車主張勇(化名)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率等險種。2012年1月,張勇駕駛被保險車輛與另一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兩人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張勇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最終其需賠償對方修車費、車輛貶值費、租車費等共計24萬餘元。
  張勇向保險公司提出全額理賠,遭保險公司拒絕,隨即將對方告上法庭。保險公司答辯稱,只同意賠付兩車共計14萬餘元的修理費。其他費用是間接損失,屬於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部分,不應賠付。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先生24萬餘元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服上訴。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投保單上投保人的簽名能夠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向投保人詳細介紹並提供了保險條款,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張勇造成的第三者車輛貶值損失、租車費、外勘費等10萬餘元的“間接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編輯:趙力  (原標題:保險公司拒賠車主間接損失 二審獲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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